居家养老政府买单 将养老、孝老、敬老落到实处

2017年10月27日10:27  来源:济宁日报

编者按:明日就是我国传统的九九重阳节,也是法定第5个“老年节”。我市1994年进入老龄化社会,现有60周岁以上老年人157万,占总人口的18%。据预测,到2020年,全市60周岁以上老年人将达到190万,占总人口的25%。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发展和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高龄化、空巢化、失能化的趋势日益加剧,需要照料的失能、半失能老年群体不断扩大。近年来,我市各级民政部门立足职责,以打造“儒乡圣地·孝养济宁”养老服务品牌为抓手,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积极应对“银发浪潮”,托起我市老年人的最美“夕阳红”。

解读我市养老服务相关政策

市民政局联合市财政局出台《关于大力推进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按照“市场运作、政府补贴”的原则,在全省率先建立了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所需资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对在城镇范围内,无子女照顾或子女残疾无能力照料的低保、低收入老年人,无子女照顾或子女残疾无能力照料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重点优抚对象中的三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老年人,年满80周岁、无子女照顾或子女残疾无能力照料的老年人,视不同情况提供政府购买的每人每月不少于20小时的居家养老服务,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目前,全市有4210名高龄、困难和“空巢”老人享受到政府购买的生活照料、医疗卫生、精神慰藉等服务。

“三无”人员福利保障

城镇“三无”人员是指城镇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我市率先在全省建立城镇“三无”人员等额补助制度,分散供养的“三无”人员生活补贴发放标准为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在保障城镇“三无”人员基本生活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市民政局、人社局、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资助城镇“三无”人员和孤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将城镇“三无”人员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保障范围,解决了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和城镇散居的“三无”人员的医保参保费用问题。

高龄津贴分档发放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为全市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的通知》,为全市年龄在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80至99周岁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贫困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高龄津贴实行按年龄段分档发放,80至89周岁、90至99周岁老年人分别为每人每月100元、200元。高龄津贴保障了全市1.1万名80岁以上低收入老人的基本生活,让他们切实体会到社会敬老爱老所给予的体面与尊重。

护理补贴全面建立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在全市建立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凡具有济宁市户籍,享受城乡低保或散居城市“三无”、农村五保待遇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能力等级为2到3级的老年人(以及其他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智力、精神和肢体重度残疾困难老年人),均享受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采取社会化发放形式按月发放。目前,全市865名老年人享受这一补贴。

养老项目分类补助

我市各级都设立了发展养老服务业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设施实施分类补助。地方留成的福彩公益金50%以上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养老机构建设补助。省、市两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养老机构每张床位补助7500至9600元;对租用房屋建设的养老机构,每张床位补助3500至4000元。

养老机构运营补助。省、市两级财政对已运营的民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按实际入住人数给予运营补助,对自理、半自理和完全不能自理老年人每人每年分别补助960元、1800元和3120元。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补助。省、市两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给予17至32万元的建设补助和4至6万元的开办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幸福院给予6万元建设补助和3万元的开办补助。对具备日间照料、失能老年人托护、居家养老服务功能,由专业机构和服务组织托管运营或直接建设运营的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给予6至10万元的转型发展奖补。

养老服务人才培养补助。对设立老年(养老)服务与管理专业,能够开展正常教学的高等院校、市级及以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入职养老机构的本科、专科毕业生,分别给予2万元和1.5万元。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技师、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养老机构护理员,分别给予2000元、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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