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市河道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集意见

2017年10月12日11:45  来源:济宁晚报

 为加强我市河道管理,保障城市防洪安全,充分发挥城市河道的综合效益,日前,《济宁市城市河道管理办法(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办法(草案)》拟规定禁止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禁止乱垦滥种、植树(堤岸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鱼具、倾倒垃圾残土等损毁城市河道设施,以及影响正常泄洪和妨碍城市河道管理的活动,以实现城市水清岸绿景美。

 在城市河道管理与保护方面,《办法(草案)》拟规定,凡在城市河道范围内存放物料、种植和砍伐树木、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占用水面、修建临时占用设施,须经城市河道管理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城市河道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用地的,不得擅自改变批准的使用性质或转让、租赁。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占用期满或占用期限内因城市河道整治或防洪需要时,占用者应无条件将占用设施自行拆除或清除。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集体所有的耕地,如改变使用性质,须经城市河道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国土规划部门批准。对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障碍物,按照谁设障碍谁清除的原则,城市河道管理部门负责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城市防汛指挥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城市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承担全部清障费用。凡在城市河道排放污水造成河床淤积的,限期治理。未治理前,由责任单位负责清除,不得影响行洪。城市河道堤防的岁修费和保洁费从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城市维护费中安排,并列入当年的财政预算,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挪用。

  在城市河道整治与工程管理方面,《办法(草案)》拟规定,城市河道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城市河道整治规划,由城市河道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按管理权限经批准后由城市河道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城市河道整治后开发的土地,由城市河道管理部门依法管理。所收费用用于城市河道的建设和管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准截留挪用。凡在城市河道范围内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的跨河、穿河、穿堤的桥梁、道路、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须首先征得城市河道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按照基设程序办理各种手续;涉及城市河道堤防安全的工程项目,竣工后须经城市河道管理部门验收。经批准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含已建)的各类建筑物及设施,须按规定向城市河道管理部门缴纳有关费用,提供准确的设计图纸和竣工图,并设置(或补设)永久标志。如因提供资料不准而造成损失的,由产权单位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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