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规范价格秩序: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再加价

2017年07月25日09:59  来源:济宁晚报  作者:记者 王仰浩

昨日,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场价格秩序,促进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防止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营造良好的价费环境,特对城区各有关单位、经营者提醒告诫。

据悉,各有关单位、经营者要严格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各有关单位、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在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串通涨价、低价倾销、哄抬价格、价格歧视、牟取暴利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不滥用行业优势地位操纵价格。经营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我来说两句 0人参与,0条评论
发表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
版权及免责声明:本网所转载稿件、图片、视频等内容仅出于向公众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公司或个人可与我们联系(jnxww@163.com),我们将立即进行删除处理。所有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