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公告

2017年02月20日10:02  来源:济宁日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有关规定,经济宁市国家税务局、济宁市地方税务局会商,现就居民企业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的对象

凡隶属济宁市国家税务局、济宁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内的居民企业,并且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均应当办理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的时限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在2017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并报送相关资料,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应按规定申请延期申报。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要在完成2016年第4季度预缴申报后,方可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三、汇算清缴的申报程序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自行计算2016年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季(月)度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报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应补应退税款。

对按企业所得税法及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事项,应按相关文件规定的程序、时限及报送材料等,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纳税人对年度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可直接登录济宁市国家税务局、济宁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下载相关表证单书。

纳税人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后,发现纳税申报数据有误的,可重新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特此公告。

济宁市国家税务局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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