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出台困难家庭精神病人医疗救助办法

2016年12月05日10:02  来源:济宁日报  作者:记者 苏茜茜 通讯员 张梦西

  为帮助困难家庭及时救治精神病人,我市日前出台《济宁市困难家庭精神病人医疗救助办法》。该《办法》将于12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将为困难家庭精神病人这一关键、少数特殊群体兜牢筑实了医疗救助关爱网,全市万余困难家庭精神病人因此受益。

  救助对象:困难家庭精神病人

  据统计,目前济宁市困难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或经县级以上精神疾病医疗机构诊断确诊的精神病人有1万余人。全市共有持证重度精神残疾人7983人,其中,困难家庭精神病人5078人。在困难家庭持证重度精神病人中,缺乏有效监护的659人,有暴力行为的654人,有暴力行为且缺乏有效监护的405人,均需长期甚至终生住院治疗。

  《办法》规定,医疗救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具有本市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者特困人员、孤儿、精准扶贫对象的困难家庭精神病人;二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或者经县级以上(包括县级)精神疾病专业医疗机构诊断确诊的精神病人。

  救助内容:从定期巡诊到住院医疗救助

  市精神病防治院、市荣复军人医院作为全市困难家庭精神病人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到巡诊点免费为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精神病人开展肝功能、血常规、心电图等常规检查;根据病情需要,给予基本控制性精神药物治疗救助;经县级以上精神疾病医疗机构评估,风险等级在3级以上或风险等级虽在3级以下但曾有肇事肇祸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等暴力行为的,在药物无法达到治疗效果的情况下,给予住院治疗救助;无监护人或虽有监护人但不具备基本监护能力的持有I级和Ⅱ级《残疾证》的困难家庭精神病人,给予住院治疗救助。

  救助程序:最短6个工作日内获批

  药物治疗救助和住院治疗救助由监护人向救助对象住所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县两级审查后在6至10个工作日内批准救助。监护人申请住院治疗救助确有困难,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或者他人代为申请。困难家庭精神病人正在实施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暴力行为,由住所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征得监护人同意后,将其送至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非自愿住院治疗,并补办相关手续。

  救助时间:可延长住院治疗救助时间

  《办法》规定,住院治疗救助时间原则上为每年一个疗程(3个月)。一个疗程后,定点医疗机构建议继续住院治疗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定点医疗机构签署意见,报经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后,延长住院治疗救助时间。救助对象病情明显好转或基本治愈,定点医疗机构认为可以出院的,终止住院治疗救助。

  救助标准:住院治疗个人自负部分全额救助

  药物治疗救助的标准是在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按照慢性病门诊用药报销规定报销后,给予救助对象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100元的基本控制性精神治疗救助药物; 住院治疗救助精神病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基本医疗费用,在住院治疗救助标准限额内,剔除基本医疗保障、商业保障等费用后的个人自负部分予以全额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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