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新出台两《条例》 明年1月1日起施行

2016年11月29日09:15  来源:济宁新闻网  作者:记者 谷雨

济宁新闻网11月28日讯(记者 谷雨)今天下午,济宁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在发布会现场了解到,《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已于2016年10月27日经济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于2016年11月26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两《条例》均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超出门窗或者外墙经营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记者了解到,《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明确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的管理主体和属地管理责任,规定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明确了执法管理的措施和手段,设置了处罚的幅度和标准,建立了执法监督保障体系。针对擅自进行外立面装修或者改建临街门窗;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从建筑物、车辆内向外抛撒废弃物;在公共场所涂写、刻画广告或者张贴、散发印刷品广告;携带犬、猫等宠物进入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等热点难点问题规定了相应管理举措,填补了管理空白,体现了济宁特色。

济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科长郝永伟介绍说,“《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在立法体例上,采用了义务规范与法律责任合并为一条的表述形式。在一条中,首先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的义务。接着规定了对不依法履行义务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比如,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及从事维修、清洗等其他经营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这种立法体例的优点是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一一对应,既能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学法、守法,也能方便行政执法机关执法。”

济宁市城市管理局《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提高公众市容环境卫生保护意识、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理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体制,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标志着济宁市城市管理工作迈上了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在全国率先以地方性法规明确“河长制”模式

泗河是济宁的“母亲河”,全长159公里,在济宁市境内146公里、流域面积2030平方公里。泗河是南四湖湖东地区最大的山洪河道,流经泗水、曲阜等5县市区和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防洪位置异常重要、沿线经济总量占全市的58%、流域年均水资源量4.4亿立方米。全面实施综合开发,保护好、开发好、利用好泗河,加快推进济宁都市区融合发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一项关乎全局的战略性任务。

记者在发布会现场了解到,针对泗河保护管理的责任主体问题,《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在全国率先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了“河长制”模式,规定了泗河沿岸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辖区内河道保护管理的领导责任。条例第八条规定,“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泗河总河长。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辖区河段河长。沿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辖区河段分河长。各级应当明确河长管理协调办事机构。”这样的制度设计,具有创设性,突出了济宁的立法特色。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旱需要,对泗河流域大中型水库、干流闸坝的开启、关闭下达调度指令,相关单位必须执行。”第三十八条规定,“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泗河水资源的统一调度和监督管理,制定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计划。”第四十条规定,“泗河水资源不能满足正常供水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调整年度水量分配方案;沿河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管委会相应管理机构应当调整用水计划,必要时可以对单位和个人的取水予以限制。”这样规定,强化了防汛抗旱调度的权威,对于保证泗河干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实现对水资源的统一调度,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综合治理和优化配置,具有重要意义。

济宁市水利局党委书记、局长刘文峰说:“《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是济宁市拥有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性水利法规。在泗河综合开发全面启动的关键时刻,市人大颁布《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为我市泗河保护管理和综合开发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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