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建设实验学校 残疾学生从学前到高中教育全免

2016年03月19日11:53  来源:济宁晚报  作者:李朕葳 苏茜茜

  日前,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到2017年,依托现有资源,每个县(市、区)建设1处“康教结合”实验学校,全市建有两处以上“康教结合”省级实验学校;支持公共图书馆设立盲人阅览室,配备盲文图书、有声读物和阅听设备。《意见》要求,特殊教育学校普遍开展学前教育,对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给予资助。实施从学前到高中阶段免费教育,提高对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家庭子女的资助水平。各地可根据实际对残疾学生提供交通费和特殊学习用品补助,交通费补助纳入校车服务方案统筹解决。

  同时,通过扩大普通学校随班就读规模,提高特殊教育学校招生能力,提供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等措施,全面提高各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大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重点培养残疾学生劳动就业创业能力。

  此外,将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纳入当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儿童康复项目定点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要增设附属幼儿园或学前教育部,每个县(市、区)应选择两所以上公办幼儿园开展残疾儿童随园保教试点工作。加强“康教结合”实验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儿童康复机构纳入学前教育体系。到2017年,依托现有资源,每个县(市、区)建设1处“康教结合”实验学校,全市建有两处以上“康教结合”省级实验学校。

  脱贫每年至少新建2至3个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为帮助残疾人尽快脱贫致富,《意见》指出,把农村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纳入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和贫困监测体系,财政扶贫资金要重点扶持农村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继续实施好“百千万残疾人就业创业扶贫工程”,评选扶持一批市级示范、市级优秀基地,各县(市、区)每年至少新建2至3个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新培育5名以上创业标兵或致富能手。同时,扶持农村残疾人家庭发展生产,确保每个扶贫对象至少有1名家庭成员掌握1项以上实用技术,至少拥有或参与1个致富项目。组织实施好“基层党组织结对助残扶贫工程”“帮扶助残进万家活动”,确保每个帮扶对象2017年前实现脱贫。

  生活建立以残疾等级为标准的补贴制度《意见》 在保障困难残疾人基本生活方面提到,低收入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可以以个人名义单独提出低保申请,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应保尽保。适当提高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低保家庭保障水平。对具有济宁市户籍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具有济宁市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无生活自理能力、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视力和肢体残疾人,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加快残疾人各项补贴政策统筹整合,逐步建立以残疾等级为标准的补贴制度。

  将残疾人家庭生活用电、水、气、暖、信息、消费等补贴和免费或优惠使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政策落到实处,残疾人持证乘坐公交汽车、城际公交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按规定享受免费待遇。推动开设残疾人商业保险,鼓励为辖区残疾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养老重度残疾人年满55周岁可领养老金对于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政府按最低缴费档次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年满55周岁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按月领取养老金。对于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全额补助。

  将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定点机构列为居民基本医保慢性病医疗定点机构,完善0至7周岁儿童脑瘫、智障、孤独症、听力残疾门诊慢性病医疗甲类病种报销待遇。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假肢安装、辅助器具基本配置列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完善重度残疾人医疗报销制度,做好重度残疾人就医费用结算服务。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建立完善残疾人托养照料与孤儿、养老等服务体系衔接、融合机制。公办养老机构对“三无”残疾人收养取消年龄限制;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人,逐步改善供养条件;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行,按照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积极开展“阳光家园”示范创建活动和“幸福港湾”建设,为残疾人提供服务。

  住房农村社区规划、住房建设,贫困残疾人优先选房将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纳入全市农村危房改造重点保障范围,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照顾,对于无力自筹资金的特困残疾人家庭,应采取制定实施分类补助标准等措施,予以特惠倾斜,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

  在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农村住房建设中,残疾人应优先选择房屋位置和楼层,并在费用上给予照顾。为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按照规定提供租房补贴、实物配租或者减免租金,并在楼层分配中给予照顾。

  此外,落实拆迁残疾人家庭就地安置、临时安置补助费、经营性补助费以及低收入残疾人家庭房屋(住宅)登记费用优惠等政策。将残疾人居住环境无障碍建设和改造纳入城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一并规划实施。

  就业公益性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不低于10%落实好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税费优惠及政府优先采购集中、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产品和服务等政策,搭建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产品和服务展销平台。政府开发的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不低于10%。推动智力、精神、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机构内辅助性就业,优先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设施设备、无障碍改造等给予扶持。支持兴办工疗、农疗等残疾人庇护性就业机构,支持开辟残疾人家门口就业、居家就业和网上就业等渠道。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向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人员编制、岗位设置能够与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需求相适应。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严肃查处强迫残疾人劳动、不依法与残疾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依法纠正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歧视残疾人行为,切实维护残疾人劳动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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