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防控疫情促进 经济社会发展的十二条工作措施》解读(二)

2020年03月19日20:34  来源:济宁新闻客户端

济宁新闻网讯 继续对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防控疫情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十二条工作措施》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围绕“执行合同”“办理破产”、“中小投资者保护”等重点任务,完善网上立案无纸化、企业送达地址承诺、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评估工作,服务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

加大涉诉危困企业救助力度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涉诉危困企业,依法缓、减、免交诉讼费用,助力危困企业摆脱困境。受疫情影响较大涉诉危困企业申请诉讼保全的,依法采取灵活的诉讼保全担保方式,支持企业维护和实现合法权益。对受疫情影响特别严重、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具备重整、和解条件的,积极引导当事人破产重整、和解。

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对生产销售伪劣防护物品的,依法适用《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判令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欺诈情形的,依法判令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惩罚性赔偿。构成犯罪的加大对犯罪人违法所得的追缴和罚金、没收财产刑罚的适用力度,惩罚相关职业犯罪,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全力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开展防控工作

加强涉疫情防控行政案件审理,对政府出台的疫情防控政策规定、支持服务企业抗疫情稳发展的举措,以及针对隐瞒病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采取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依法予以支持,保障防控工作依法开展。(《济宁新闻联播》)

我来说两句 0人参与,0条评论
发表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
版权及免责声明:本网所转载稿件、图片、视频等内容仅出于向公众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公司或个人可与我们联系(jnxww@163.com),我们将立即进行删除处理。所有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