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银行一支行长受贿20.9万 一审获刑3年被罚20万元

2017年06月19日18:01  来源:和讯网

和讯网消息6月19日,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公布郭某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济宁银行海关支行原行长郭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09000元构成受贿罪。法院一审判决,判处郭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郭某,男,1976年4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鱼台县,汉族,在职研究生文化,中共党员,曾任济宁银行(原济宁市商业银行)海关支行行长,案发前任渤海银行济宁分行营业部总经理,住济宁市。因涉嫌受贿罪经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济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于2009年3月24日经济宁市商业银行党委会决定、于2009年5月22日经济宁银监分局任职资格核准担任济宁银行海关支行行长一职,任职期限到2012年12月18日。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国家出资企业。

被告人郭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其任职期间,利用其担任济宁银行海关支行行长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济宁城市中央商务酒店等公司负责人张某1所送财物共计209000元,并为张某1及其公司从济宁银行海关支行多次贷款提供帮助。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在担任济宁银行海关支行行长期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09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被告人郭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违法所得209000元,依法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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