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博:关键要在精准上下功夫

2016年12月01日10:50  来源:济宁市纪委

《中国纪检监察报》2016年11月30日第六版刊发

准确把握运用“四种形态”是各级党委、纪委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关键要在精准上下功夫,深刻认识“四种形态”所蕴含的政治要求,妥善处理各种形态之间的辩证关系,精准运用党内法规处置问题,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

精准发现存在问题。“四种形态”严格对应着相应的问题和处置方式,每种形态针对情形不同,采取不同处置方式,对党员干部的违纪违规行为,无论是苗头性问题还是轻微违纪乃至重大违纪违规问题,都提出了相应纪律要求,每一种形态各有侧重,其成效都会影响和促进另外三种形态的践行。找准问题,是准确运用“四种形态”的基础和前提。要通过中央、省委巡视反馈问题,以及市县巡察、派驻监督、信访举报等渠道,找准党委(党组)和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根据问题的性质、轻重程度选择相应的形态进行处置,特别是选择第一种形态时,要带着问题谈、有针对性地谈,避免谈话流于形式。

精准厘清“两个责任”。运用“四种形态”是各级党组织的事,绝不仅仅是纪委的事。从“四种形态”具体内容看,无论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还是组织处理、党纪处分、立案审查,都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工作,都要由各级党委来统揽全局和领导实施,这个责任没有其他任何机构能替代。各级党委要切实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本着对党的事业和党的干部负责的态度,肩负起抓好“四种形态”的主体责任,科学把握与纪委监督责任的分工,充分发挥带头执行、主抓直管、全面推动、督促指导的职能,切实把党的领导体现到日常管理监督中,始终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纪委的一切工作,都是围绕党在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展开,强调实践“四种形态”是党委主体责任,并不意味着纪委的责任轻了、监督执纪的力度小了,实际上在每一种形态中都有纪委承担的职责。只有准确厘清党委、纪委的责任,加大问责力度,形成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统筹推进、齐抓共管的局面,才能确保“四种形态”落地生根。

精准把握转变界限。有人反映“四种形态”之间界限把握不清、宽严尺度难以衡量,各种形态边界难以界定,对社会影响大小的认定、量纪、尺度难以把握。这是因为,“四种形态”是一个动态系统,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转化的。但是,“四种形态”中每一种形态都有对应的适用条件,要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基础之上,决不能事先机械地设定比例、凭个人主观意志进行转化,而要看违纪的事实和情节,看纪律处分条例所规定的从重加重、从轻减轻情形;要看违纪违规党员的态度,看违纪违规问题的时间、节点、影响等,既要体现政策要求,还要体现纪律刚性,体现严管就是厚爱。

精准运用处置尺度。“四种形态”表面上衡量的是违纪违规行为,指向的却是深层的党性观念和纪律意识。在运用“四种形态”时,要根据问题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区别情形决定运用哪种形态。要立足于抓早抓小,动辄则咎,运用好诫勉谈话、函询提醒、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对党员干部违纪违规行为做到宽严相济、区别情况、对症下药,给有问题的干部“回头是岸”的机会,既治“已病”,更治“未病”,真正体现“严管就是厚爱”,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实践中,要将违反“六项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作为审查重点,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作者孙博系山东省济宁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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