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联网结算 职工个人“零负担”
生育保险是社保制度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用于化解职业妇女因生育而暂时中断劳动所产生的收入损失风险。为确保我市生育保险制度健康运行,从今年开始,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恢复至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
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生育保险科副科长吴昊:“职工生育保险实行政策范围内医疗费“零负担”,即参保职工在定点联网医院分娩、引产等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的费用,职工个人不再缴费,全额给予报销。”
社保经办机构在审核生育保险待遇时,重点审核企业的参保情况和职工的生育产假天数及单位停发工资证明等情况,准确核发生育津贴,严禁重复领取剩余津贴等现象的发生。同时,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加强生育保险基金运行监测。
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生育保险科副科长吴昊:“但超出以上三个目录的费用及限额部分,如使用目录外药品、床位费超标部分、手术费超标部分及特需费用等仍由个人承担。在非联网医院生育的,实行定额标准内据实报销,超出定额标准的部分,仍有个人承担,在一二三级医院生育的,定额标准分别为2000元、2500元和3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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