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试点职工长期护理保险 三种形式可申请

2018年01月19日20:33  来源:济宁新闻网

济宁:试点职工长期护理保险 三种形式可申请

日前,济宁市印发了《济宁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我市在曲阜市和汶上县启动职工长期护理保险护理试点工作,未来,将在全市适时推开。

根据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疾病、伤残等原因连续卧床已达30天以上,且预期持续卧床3个月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病情基本稳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医疗护理保险待遇。经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护理费用,纳入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

市人社局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科副科长张磊:“根据参保人员护理需求,分别确定医疗专护、机构医疗护理、居家医疗护理等不同的护理服务形式。协议管理护理机构根据参保人员病情和实际需求,实施以病人为中心的医疗护理,制定护理计划,提供必要的、适宜适度的医疗护理服务。”

在长期护理保险资金筹集上,长期护理保险资金按年度筹资,筹资标准按照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0.2%确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起步阶段,暂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分别从以下渠道划拨筹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每人55元、个人缴费每人30元(从个人账户划拨)、财政补助每人5元、福彩公益金每人10元。

市人社局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科副科长张磊:“医疗专护费用在一、二、三级协议管理医疗机构的长期护理资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0%、85%、80%,机构医疗护理支付比例为85%,居家医疗护理的支付比例为90%。”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1月底前,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每人每年55元的标准划拨至长期护理保险资金账户;从个人账户中按每人30元的标准划拨至长期护理保险资金账户,个人账户当月不足的,从次月予以划拨。财政和福彩公益金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分别按每人每年5元、10元的标准,于每年1月底前一次性将补助资金划拨至长期护理保险资金账户。参保人员在床期间因病在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算,住院期间不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市人社局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科副科长张磊:“在一、二、三级协议管理医疗机构接受医疗专护的,每床日总费用限额分别为120元、170元、200元;在协议管理养老机构和居家接受医疗护理的,每床日总费用限额分别为90元、40元。”

对应由现有社会保障制度和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的护理费用、应由第三方支付的医疗护理费用和已经纳入残疾人保障、军人伤残抚恤、精神疾病防治等国家法律规定范围的护理项目和费用,长期护理保险资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员在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项目和内容时,不再重复享受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医疗待遇。

直播民生记者 孙灵猛

我来说两句 0人参与,0条评论
发表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
版权及免责声明:本网所转载稿件、图片、视频等内容仅出于向公众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公司或个人可与我们联系(jnxww@163.com),我们将立即进行删除处理。所有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