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2018医保新政 中医疗法起付标准降低

2018年01月10日20:37  来源:济宁新闻网

济宁:2018医保新政 中医疗法起付标准降低

记者:“日前,我市印发了《济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新的医保政策,提高了中医药和中医疗法报销待遇,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200元、500元、1000元,住院使用纯中医疗法的起付标准降低100元。协议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照一级医疗机构管理;未定级别的民营协议管理医疗机构,执行二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

成年居民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55%。

市人社局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科副科长张磊:“在中医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或住院使用纯中医疗法的起付标准减低100元,在医疗机构使用中药饮片、中医诊疗技术和经批准的治疗性中药制剂发生的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提高10%。住院使用纯中医疗法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可达到90%。”

记者:“ 此外,门诊慢性病种由47种增加到51种,甲类病种7种,乙类病种44种,新增的病种:半乳糖血症、青光眼、强直性脊柱炎、干燥症四种乙类病种。一个年度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500元,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尿毒症和血友病门诊治疗不设起付标准。甲类病种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70%,乙类病种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为65%、55%、45%。”

根据规定,一个年度内,甲类病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乙类病种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患两种以上(含两种)甲类慢性病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患两种以上(含两种)乙类慢性病的,最高支付限额为6000元;同时患甲类和乙类慢性病的,按甲类病种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为7.5万元。

市人社局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科副科长张磊:“一个年度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使用特效药最高支付限额为65万元,我市扶贫对象的达到85万元。”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一筹资标准,欠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或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缴费和漏缴补缴制度。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为当年居民医疗保险费补缴期,错过缴费期的居民,当年的3月底前可按照当年的个人缴费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缴当年居民医疗保险费。在补缴期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满30日,按规定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

市人社局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科副科长张磊:“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孤儿、重度残疾人、70周岁以上老人、扶贫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政府按规定予以全额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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