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双十一”将至 工商部门发布消费警示

2016年10月26日21:07  来源:济宁新闻网

济宁:“双十一”将至 工商部门发布消费警示

【口播】每年的“双十一”都可以说是全民疯狂,为避免消费者在网购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维护正常的网络经营秩序,近日,市工商局发布“双十一”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网络购物要理性选择、科学消费、依法维权。

【同期】市工商局副局长 刘运良:有的网站在节日期间推出了“全年最低”“抢购”“狂欢节”“秒杀”等促销活动,看似商家优惠折扣力度很大,但实际上存在着高抬原价,再打折扣的情况。

【解说】工商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网购时尽量选择大型、成熟的购物网站或官方网站及信誉度较高的卖家。近年来,侵权假冒、虚假交易成为网购安全的最大隐患,其中山寨版网络购物平台引发的网购损失数量居高不下。在购物过程中细心查看对方网址是否为官方网址,不要轻易打开一些非法链接。

【同期】市工商局副局长 刘运良:最好选择拥有法定资质的网店购物,这样可以降低买到假冒伪劣商品的几率,同时,在出现消费纠纷时,相关监管部门能够更快、更准确地定位到拥有法定经营资质的商家,也就是说便于消费维权。

【解说】专家提醒,市民在购买前对商品要进行详细了解、比较,不要被低价迷惑而盲目下单。坚持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付款时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不要与卖家私下约定其他交易方式,不要轻信、接受任何直接汇款至个人账户的理由及要求。同时,不要轻信商家的货到付款宣传,最好能电话联系是否可以“先验货后付款”。面对不法商家直接打银行卡、微信红包支付货款要求要果断拒绝。

【同期】市工商局副局长 刘运良:在使用银行卡进行网络支付时,千万注意不要在网吧电脑等公共设备上使用;最好有专用账户或专用卡作网上支付使用,同时卡内不要放太多的现金。

【解说】根据去年实施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对“7天无理由退货”、“个人信息保护”、“预付款消费”等多方面的消费者权益及相应的处罚办法作出了具体规定。按照规定,“促销商品不退货”、“商品已拆封不退货”等商家拒绝退货的理由将被禁止,电商接到消费者的退货要求后,必须在15天内办理退货手续,并在退货后的15天内返还退款。

【同期】市工商局副局长 刘运良:网上交易时,卖家可以随意更改网站内容,消费者一般很难锁定证据,在交易中有4类证据必须保留:买卖发票、快递单、网上聊天记录以及商家活动宣传截图。这4种尽量的要能留下来。

【解说】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现场说明和演示弄虚作假或引人误解,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电商企业平台本身有自己的维权途径和维权团队,一旦与商家产生纠纷,建议先通过平台发起维权投诉,及时提供相应的凭证,等待平台客服的介入。如不能协商解决,可以再向网站所在地的工商部门、消协组织等投诉维权。

        直播民生记者报道 冯玉珠 石亚莉 靳文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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