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局:认清“霸王条款”维护自身权益

2016年06月27日10:14  来源:济宁新闻网

市工商局:认清“霸王条款” 维护自身权益

【口播】近日,市工商局召开了认清不公平格式条款维护合法权益警示发布会,决定公开向社会征集您所遭遇到的典型不公平“霸王条款”。说起霸王条款,可能很多人都要问一句,什么样的才算是“霸王条款”,遭遇“霸王条款”该如何维权呢?接下来我们看一下,工商部门是如何说的。

【现场同期】市工商局副局长 常寰斌:所谓不公平格式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益、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也就是俗称的“霸王条款”。

【解说】在“认清不公平格式条款维护合法权益警示发布会”上,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对市民身边常见的“霸王条款”做了逐一解读,并发布了相应的消费警示。

【实习记者 孙彦恒】相信许多市民在小区楼下都见到过这样的通知,上面写着“两个月不缴水费,将停止供水,直至缴清水费。”对于这样一句话,单从字面上理解,似乎是合理的,你不交水费,我就停你水,看起来天经地义,但实际上,这也是属于“霸王条款”的一种。

【解说】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按照《合同法》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而《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必须符合《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即:“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也就是说,供水单位也应该执行这个条款,在停止供水前,应当对用户进行催告,经催告仍不缴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停止供水。

【现场同期】市工商局副局长 常寰斌:上述规定,两个月不缴纳水费,直接停止供水,未履行告知义务,该经营者涉嫌免除自身的法定义务。

【实习记者 孙彦恒】有车的朋友,在开车去酒店吃饭的时候,经常会在酒店门口碰到这样的标语,“免费停车,丢失自负”。对此,工商部门说了,这也是霸王条款。

【现场同期】市工商局副局长 常寰斌:酒店停车场是提供给消费者的一种服务,负有一定责任,该标示属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经营者免除其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该标示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解说】此外,旅游合同中“因人力不可抗力造成的行程变更、延误所产生的费用由客人自理”的内容也违背公平性,因为,在合同签订后,旅行社和游客是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二者的权利义务对等。遇不可抗力时规定游客一方需要承担损失,该条款减轻了经营者责任,加重了消费者责任。

【实习记者 孙彦恒】许多人都用过商场、超市、理发店、美容店等经营场所发放的消费类储值卡,在这些储值卡中,有些卡片上面会标注“本卡不记名、不挂失”,对此工商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这种卡免除了发卡人应该承担的责任,而是把风险转嫁到了消费者头上,属于减轻经营者自身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所以这个条款也是无效的。

【解说】与这种情况类似,一些商场提示“促销商品,概不退货”。对此工商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其他责任的,应当按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故此条款免除了经营者责任、排除了消费者权利,属于无效条款。

【采访】市工商局合同管理科副科长 冯艳丽: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在消费过程中,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履行好自己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以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的请求赔偿权,培养和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直播民生记者报道 冯玉珠 孙彦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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