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在身边:留守儿童不幸溺亡 责任谁来承担

2016年05月23日10:07  来源:济宁新闻网

法在身边:留守儿童不幸溺亡 责任谁来承担

【记者出镜】大家好,欢迎收看本期的法在身边,本期节目我们来到了任城区人民法院矿区法庭为您讲述一起暑假儿童溺亡的案例,儿童溺亡责任如何界定 谁来承担责任 我们通过下面的案例来了解一下

【解说】任城区石桥镇秦庄村的葛先生带着孙女士常年在市区打工,2015年暑假期间,因为工作繁忙无暇照看孩子,便将孩子明明送到老家由亲戚照看,一天明明和同村的小伙伴一块到村头鱼塘边玩耍,当天天气炎热,一时贪图凉快的两人顺着边缘进入鱼塘游泳,进入水中不久孩子因体力不支,加上鱼塘边缘陡峭,两名孩子溺水身亡。

明明的父母悲痛万分,葛先生认为,鱼塘本是自然浅水滩,后来被鱼塘承包人取土挖深,且平时疏于管理,鱼塘所有权人和承包人应对明明的意外事故承担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等。遂将五名同村的鱼塘承包人及村民委员会告上了法庭。

【解说】任城区人民法院矿区法庭受理此案,审判员刘艳文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官简介】刘艳文,男,中共党员,现任任城区人民法院矿区法庭副庭长。在法院工作15年,始终扎根基层、工作在审判第一线,年均结案200余件,所结案件无一投诉上访,无一改判发回,连续多年均被法院评为“先进工作者”、“先进个人”。

【同期 副庭长刘艳文】家长认为鱼池建在村边有巨大的安全隐患 鱼池建在村边是造成溺亡的直接原因 所以要求承包人承担直接赔偿责任 死亡赔偿按照城镇标准60多万

【解说】刘庭长告诉我们,据统计每年的溺水案例60%左右的都是儿童 很多都发生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的一些天然的泳池,秦庄村地处矿区,塌陷地较多,很多塌陷地都被附近村民挖成了鱼塘用于饲养鱼苗,而这些鱼塘往往就成了农村留守儿童的危险地带。本案中,被告认为鱼塘远离村庄,并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于是拒绝承担责任,村委认为承包人才是鱼塘管理人,村委不应该承担责任,双方争执不休。

【解说】在案件的审理中,法院认为鱼塘虽然存在隐患但是责任较小,儿童自身安全意识淡薄、缺少自救方法以及家长监管不到位才是导致悲剧发生重要原因。

【同期 副庭长刘艳文】儿童溺亡家长往往是根据侵权责任进行起诉要求对方进行赔偿 但是这个责任有大有小 家长作为监管人本身对孩子有监管责任和义务 监管不到位应该承担很大的责任 一般根据原被告双方责任的大小划分赔偿责任

【解说】法院根据案件事实,没有支持原告的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经过主持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意见。

【同期 副庭长刘艳文】一、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6万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付清;二、被告济宁市任城区石桥镇秦庄村村民委员会一次性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1万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付清;

【解说】刘庭长表示调解结果从人性化的角度照顾了双方当事人的情绪,最终鱼塘承包人和村委同意以精神抚慰的方式对原告进行补偿。

【同期 副庭长刘艳文】溺水身亡给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痛 这个双方出于和谐的目的 一精神抚慰的方式补偿了原告六、七万余元 不是按照侵权责任赔偿的

【解说】儿童溺亡往往引发社会巨大的关注,那么如何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一度成为矿区法庭法官们关注的焦点。

【同期 副庭长刘艳文】为了防止类似案件 一是家长的责任要到位 学校也不能免责 在校期间要加强安全警示教育 从社会层面上讲 公安 水务和农村村镇大家都提高警示 在安全上做到防患于未然 对鱼塘我们建议尽量不要建在行走道路两旁 尽量不要靠近村镇 应该远离村镇 远离道路 让孩子们不能轻易到达 再一个鱼塘周围要设置障碍防护和警示标志 告诉儿童水深危险

【记者出镜 刘雪梅】每年暑假学生溺水事件总是屡见报端,给许多家庭带去巨大的伤痛,学生溺水频发 直接原因是安全教育不够 更关键的是学生假期生活管理教育缺失 预防和减少游泳溺水事故需要齐抓共管 堵疏结合 家庭、学校、社会 政府相关部门明确各自的职责 全力严守 共同监管 才能防患于未然

直播民生记者报道 刘雪梅 谭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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