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 保护企业正常运转 济宁检察机关这样做!

2019年10月25日09:35  来源:济宁新闻客户端  作者:刘海洋

济宁新闻网讯(记者 刘海洋  通讯员 寇文一)为平等保护民营经济,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要强化公正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依法审慎使用强制措施,禁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济宁检察机关又是如何做的呢?

在梁山县赵堌堆乡,艾某和妻子共同经营了一家木材加工厂,规模虽不大,但生意也还不错,厂里有10多各工人。2017年10月,艾某认识了姓张的一个人,几番接触之后,二人便成了好友。知道艾某是经营木材加工的,张某有时到厂子里去参观聊天。

艾某描述:“在2017年10月份,在一起吃饭的时候,他问了一句,有实体吗,咱有实体,咱厂子干个业务吧,干什么业务当时他也没说。到最后说是做点发票,但是也不懂这个事,对法律很淡薄,也不懂这个东西违法,当时问了一句,没事吧,他说没事咱有实体也不要紧,我说要不就在这里拿(发票),就以我的名义开了个公司。”

听到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赚钱的时候,艾某觉得是笔划算的买卖。于是,2017年12月份以来,在张某的帮助下,艾某利用自己经营的木材加工厂为依托,先后注册三家木材加工公司用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审查查明,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艾某利用自己的三家木业有限公司,伙同他人,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通过资金走账的方式虚构货物交易,多次为19家公司虚开9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120余万元。艾某从中非法获利13万余元。

2019年4月30日,梁山县检察院对艾某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日,梁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按照程序,公安机关调查完毕后,于2019年6月27日以艾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梁山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因涉及民营企业的发展和稳定,受案后,梁山县院立即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随着进一步的案卷调查,实地走访,办案检察官了解到,艾某与妻子共同经营的木业有限公司,每年纳税10万多元,用工20多人,均为当地农村剩余劳动力,此外还解决了2名残疾人就业问题。走访中,工人们普遍反映艾某无不良嗜好,工资都是到期就结,为当地税收和振兴城乡经济建设做出一定贡献。

2019年7月26日,梁山县检察院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犯罪嫌疑人艾某办理了取保候审。近日,该院办案人员又来到艾某的厂子跟踪回访。“工人们都又回来了,一个也不少……”如今,工厂又重新回到了正常运转轨道上,订单也陆续履行,工厂又重新“转起来”了。

今年,济宁市检察机关建立办理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指引机制,要求承办检察官围绕拟采取的司法措施、可能产生的经济影响、防范处置意见等内容,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使司法办案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实现政治效果、经济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办案过程中,梁山县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艾某变更强制措施,既不影响办案,又让企业经营回到正轨,是善用司法保障民营企业经营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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