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疫 济宁在行动|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有保障

2020年02月22日19:02  来源:济宁晚报  作者:苏茜茜

按照济宁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部署要求,结合当前工作实际,为切实保障好特殊困难群体(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经济困难老年人、重度和困难残疾人、孤儿和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的基本生活,市民政局制定出台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十条措施”。

●对已享受救助、福利政策的,视情延长定期核查时限,全部按原渠道继续保障,疫情结束后另行核查。

●对新申请救助、福利政策的,积极推行网上审核审批,能够通过数据共享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书面材料,待疫情结束后补齐相关手续。

●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及时了解掌握辖区群众生活困难,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

●对享受救助、福利政策的新冠肺炎患者,直接给予临时救助或即时帮扶。救助、福利政策保障以外本地户籍其他生活困难患者,以及因不能就业导致生活困难的群众,及时启用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开展先行救助。

●对因患新冠肺炎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加大救助力度。

●对非本地户籍患新冠肺炎, 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流动人口,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或即时帮扶。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殊困难群体,特别是散居和留守群体,其委托照料人员或监护人已接受隔离治疗的,开展针对性帮扶,按程序落实防控、探访、照料、护理责任,确保有人照看、安全健康。

●对空巢、生活不能自理且子女亲属已接受隔离治疗的,或者子女亲属参加疫情防控一线工作无暇照顾的老年人等群体,经与家属协商一致,由村(社区)“两委”联合物业服务机构做好上门帮扶。

●对防控力量薄弱的养老服务机构特别是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县级民政部门及时协调各方资源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防疫物资。

●对街面巡查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一律暂停送返,严格落实第一时间消杀消毒和体温测量措施,新入站受助人员全部分区隔离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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