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停车位、开发APP...济宁市出台新举措破解停车难题

2020年01月22日16:33  来源:济宁新闻客户端  作者:李志豪

济宁新闻网讯(记者 李志豪)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是解决城市停车难、破解交通拥堵问题的具体措施,也是规范城市管理的有效途径。为有效解决停车资源多头管理、公共停车管理缺少法律依据等问题,济宁市政府出台《济宁市城区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结合当前先进地市城区公共停车场管理的经验,在充分调研济宁市停车现状的基础上,构建了比较完整的制度体系,这种制度的建立符合济宁市实际,《济宁市城区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办法》共25条,适用于任城区、兖州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公共停车场的设置、经营、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此外,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等专用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则不适用本办法,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规范设置停车场标志牌、车轮定位器,划定交通标线和泊位标线,配备停车诱导系统,对停车泊位实施编号管理;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配备消防、通风、照明、排水、通讯等设施设备,并保障其正常使用;设置停车场信息公示牌,载明服务内容、开放时间、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维护停车秩序等。

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将配建停车场纳入建设项目整体设计,并按照规划要求划定公共停车位。同时,政府储备土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待建土地、边角空地等场所闲置的,可以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

停车泊位与停车需求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其周边道路具备夜间时段性停车条件的,由所在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道路停车方案,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设置时段性道路公共停车泊位。鼓励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场,推广普及智能化、信息化停车设备和停车诱导指示系统。

专用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可以向社会公众开放。鼓励有条件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将机动车停车场、停车位向社会错时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占用、停用道路公共停车泊位,不得在道路公共停车泊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

在公共停车场停车应当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在指定停车泊位停车,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遵守准停时间规定。对于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

公共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性质和类型,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所有收费停车场应当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接受社会监督。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无证经营或者不按核定的标准收费和不使用统一税务发票的,由市场监管、价格、税务等主管部门分别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办法》还明确规定了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应符合的条件,如按照规范设置停车场标志牌、车轮定位器,划定交通标线和泊位标线,配备停车诱导系统,对停车泊位实施编号管理;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维护停车秩序等。同时规范了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在经营时以及市民在公共停车场停车时应遵循的规则。

同时,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建设统一的城市停车基础信息数据库和服务系统智能平台,持续更新城市停车场建设管理、布局、泊位使用、收费标准等数据,开发手机智能停车APP,实时公布停车场分布位置、使用状况、泊位数量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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