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2月1日起施行 或将设置时段性停车泊位

2020年01月14日14:16  来源:济宁晚报  作者:刘菲

日前,市政府出台《济宁市城区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并将于2020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的出台将对加强我市公共停车场管理,规范公共停车秩序,改善城区公共停车环境等具有重要意义。

多措施增加公共停车泊位

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将配建停车场纳入建设项目整体设计,并按照规划要求划定公共停车位。同时,政府储备土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待建土地、边角空地等场所闲置的,可以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

《办法》不仅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公共停车场,并且在停车泊位与停车需求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其周边道路具备夜间时段性停车条件的,由所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道路停车方案,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设置时段性道路公共停车泊位。

此外,专用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可以向社会公众开放。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经营手续。鼓励有条件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将机动车停车场、停车位向社会错时开放。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的用途。不得擅自设置、撤除、占用、停用道路公共停车泊位,不得在道路公共停车泊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对于违反规定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

推广智能信息化停车设备

《办法》鼓励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场,推广普及智能化、信息化停车设备和停车诱导指示系统。

同时,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建设统一的城市停车基础信息数据库和服务系统智能平台,持续更新城市停车场建设管理、布局、泊位使用、收费标准等数据,开发手机智能停车APP,实时公布停车场分布位置、使用状况、泊位数量等情况。

收费应使用统一税务发票

公共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性质和类型,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所有收费停车场应当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接受社会监督。《办法》明确规定,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无证经营或不按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和不使用统一税务发票的,由市场监管、价格、税务主管部门分别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同时,《办法》还明确规定了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应符合的条件,如按照规范设置停车场标志牌、车轮定位器,划定交通标线和泊位标线,配备停车诱导系统,对停车泊位实施编号管理;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维护停车秩序等。同时规范了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在经营时以及市民在公共停车场停车时应遵循的规则。对于规范公共停车秩序、改善城区公共停车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该《办法》适用于任城区、兖州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公共停车场的设置、经营、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此外,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等专用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则不适用本办法,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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