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新闻网 7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并于9月20日起正式实施。为让广大群众深入了解《条例》规定,从今天(8月20日)起,本台将对《条例》内容进行解读。今天首先为您解读“基本行为规范”里的相关规定内容。
《条例》规定,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尊老爱幼。维护公序良俗,遵守市民文明公约、村规民约、社区居民公约、行业规范守则等行为规范。
公民应当自觉践行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垃圾,不乱倒污水;
(二)不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三)爱护公共设施设备,不躺卧公共座椅,不损坏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四)不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电梯,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或者道路两侧、过街天桥、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乱涂写、乱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散发宣传品等;
(五)临街建筑物产权人和经营者应当遵守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规定,保持建筑物及其周边容貌、环境卫生整洁;
(六)集贸市场、便民网点和流动摊位商户保持摊位及周边清洁;
(七)其他公共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文明行为规范。
(《济宁新闻联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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