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医改组合拳,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

2018年12月12日19:46  来源: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作者:李锡巍 唐首政 张文静

日前,济宁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济办发〔2018〕41号),力图破解医改深水区的短板问题、核心问题及体制机制障碍。提出将牢固树立大健康理念,突出公平可及和群众受益,强化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到2020年,实现分级诊疗制度、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全民医保制度、药品供应保障制度、综合监管制度的新突破,公共卫生、中医药事业等领域的全面发展,实现发展模式向“以健康为中心”的转变,全面推动健康济宁建设。

落实基层医疗补偿政策

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济宁将深入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每个乡镇至少办好1所标准化的乡镇卫生院、每个街道办事处范围或每3—10万居民至少办好1所标准化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消除服务空白点。

重新核定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进一步调整完善村卫生室规划设置,新建和改建小区必须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室,与住宅同步规划建设和验收使用。推行基层卫生人才“县管乡用”、“乡管村用”管理机制。到2020年,全市所有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在房屋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功能和运行管理等方面达到省颁基本标准。

《意见》指出,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经费由政府根据综合预算原则给予有力保障。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基本药物制度补助、一般诊疗费等补偿政策,逐步提高乡村医生待遇水平。乡村医生可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依托市级精准医疗“同质化”远程服务平台,构建全市统一的远程医疗服务网络。在县域内以县级医院为龙头着力推进“六统一”的医共体建设,医共体内按参保人头实行“总额预付、结余留用、超支合理分担”的医保支付政策。

在家庭医生签约方面,合理设定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包,拓展健康管理等签约服务内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主要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付费等分担。制定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支付管理办法,做好与医保相关政策的衔接。调整签约服务相关的家庭诊疗、长期护理等服务项目和价格。调整完善签约服务支持政策,支持上级医院医师参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连续计算起付线,落实基层医疗机构和特殊慢性病门诊统筹和住院报销比例实行差异化支付政策。制定市级延伸处方、慢病长处方病种和药品目录,对转诊回基层的签约居民可延用上级医院处方。患慢性病、精神障碍等签约对象单次配药量可延长至1-3个月。

落实公立医院经营管理自主权

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进一步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确保政府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各项投入落实到位。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和政府制定的公共服务予以补助。进一步落实对精神卫生、传染病、职业病等医疗机构投入倾斜政策。

健全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通过规范诊疗行为、降低药品和耗材费用等方式,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逐步提高医疗服务收入(不含药品、耗材、检查、化验收入)在医院总收入中比例。原则上每年调整1次政府定价的医疗服务价格。价格调整与医疗控费、薪酬制度、医保支付、分级诊疗等措施相衔接,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群众整体负担不增加、医保基金可承受。

落实公立医院经营管理自主权。公立医院人员控制总量内所有人员实行统一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按照人员控制总量人事管理规定自主拟定岗位设置方案,自主开展岗位聘用。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加强对自主评审单位的监督管理。探索开展公立医院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改革试点。

按照“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提高医务人员薪酬水平。落实公立医院分配自主权。严禁将医务人员收入与药品、耗材和检查等收入挂钩。加强儿科医师队伍建设,提高儿科医生薪酬待遇。鼓励有条件的公立医院探索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

完善全民医保制度

深化支付方式改革

《意见》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医保基金管理,建立医保政策定期协调会商机制,建立健全医保基金“总额预付、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基本医保经办服务。定期组织第三方开展医保基金绩效评估。规范医保资金结算程序和时限,实行按月结算。

在支付方式改革方面,加快推进以临床路径管理为基础的按病种收费改革,明确医保支付和个人自付比例。全面推行多元复合式支付方式改革。对住院医疗服务,主要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长期、慢性病住院医疗服务可按床日付费;对基层医疗服务,按人头付费;对不宜打包付费的复杂病例和门诊费用,可按项目付费。

充分发挥医保的调控引导作用,完善差别化的医保支付政策,引导合理就医流向。加大医保基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精神卫生支持力度,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医院、精神病院的医保基金总额控制占比。将严重精神障碍、肺结核等纳入门诊特殊病种支付范围。日间(病房)手术以及符合条件的中西医病种门诊治疗实行按病种付费。加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出管理,医保个人账户可用于疫苗预防接种、中医药治未病等服务及直系亲属自付医疗费用。

加强特殊人群基本用药保障

构建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

济宁将巩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强特殊人群基本用药保障,增加艾滋病、结核病防治的特殊药物免费供给。加强基本药物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推进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对短缺药品实时监测预警、分级应对。2020年前,构建涵盖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单位全品种、全过程信息化追溯体系,逐步推进医疗机构处方、医保结算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

全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除特殊规定外,全部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采购,严禁网下采购行为。鼓励医疗机构在省级集中采购基础上实行“二次议价”,鼓励医疗机构加大低价药采购、使用力度。实施药品、耗材、器械阳光采购、集中带量采购。着力完善药品、器械、耗材采购机制。

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

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

济宁将加快推进中医药事业传承发展,支持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发挥。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全部设置中医药管理机构,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落实中医医院投入倾斜政策,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规定将中医诊疗项目及中药院内制剂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取消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治疗及中医(含民族医)项目个人首先自负比例。根据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中药院内制剂审批、生产和使用管理,鼓励使用中药院内制剂,扩大市中医院制剂中心生产能力。

每个县(市、区)办好1所政府举办、达到二级甲等标准的中医医院。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全部设立老年病科、治未病中心或治未病科室,政府办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服务机构设置中医科、中药房、治未病中心或治未病科室。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强化中医药综合服务区内涵建设,建设精品国医堂。落实中医诊所备案制,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审核管理工作。加强中医临床高层次人才培养和中医学术流派建设,推进五级中医药师承教育和“名医工程”。强化基层中医药人员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

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完善重大疾病救助保障

推进全民健康生活方式,鼓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加强重点疾病高危人群筛查和目标人群行为干预,科学界定重大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范畴,健全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评估体系和评估办法。

同时,保障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所需经费,推进公共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力度。强化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职责。

健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衔接互动、相互联通机制。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动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管机制,确保无法核实身份或者无力缴费的急救患者得到及时有效医疗救治。

在公共卫生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方面,将重点支持现场流行病学、决策分析、灾难救援等应用型人才培养。探索建立基层首席公共卫生医师制度。落实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

推进健康信息平台建设

健全“三调解一保险”制度

推进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2020年实现全部医疗机构信息互联互通。加快推进以居民身份证号为主索引的实名就医。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整合线上线下资源,鼓励发展互联网医院、互联网诊所等新业态,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与健康医疗深度融合,提供在线问诊、远程会诊、名医出诊、电子处方、送药到家等服务,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加强基于大数据的医疗卫生机构综合监管和医改监测评估。

《意见》提出,要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完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处机制,健全“三调解一保险”制度体系,依法依规解决医疗纠纷,依法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复制推广优秀改革成果和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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