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民,遇到这些困难 可以申请救助

2018年12月06日11:01  来源:济宁晚报  作者:苏茜茜 杜金玲

日前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通知》在依申请受理之外,特别规定了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5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对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至12倍。

《通知》规定,进一步细化对象范围和类别。临时救助对象包括本地户籍人口和持有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口。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

急难型救助对象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触电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家庭成员突发白血病、尿毒症等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

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审批程序

急难型临时救助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5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支出型临时救助

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审核审批工作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对象中的低保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供养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救助标准

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水平,根据城乡统筹原则,救助标准可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分档制定临时救助标准。

支出型临时救助

对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费用给予救助,各县(市、区)可按照个人自负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至12倍;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至6倍。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在上述基础上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急难型临时救助

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

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

对于因各种原因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和适度提高救助限额的原则,由县级民政部门牵头制定综合救助方案和救助标准,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部门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后执行。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对象,一般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三种方式给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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