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社会组织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办理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窗口提交申报材料,窗口受理分发至民政局窗口审核;
2.审核:市民政局窗口进行资料审查。对需补正的,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交社会事务窗口;市民政局经过审查、论证及专家进行评估,并出具审核意见;
3.审批:市民政局窗口对准予行政许可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对不予行政许可的1个工作日内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4.出件:送社会事务窗口统一出件。
注:有关需要提报的材料请登录济宁市民政局网站-便民服务-服务规范查阅和下载。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办理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窗口提交申报材料,窗口受理分发至民政局窗口审核;
2.审核:市民政局窗口进行资料审查。对需补正的,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交社会事务窗口;市民政局经过审查、论证及专家进行评估,并出具审核意见;
3.审批:市民政局窗口对准予行政许可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对不予行政许可的1个工作日内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4.出件:送社会事务窗口统一出件。
注:有关需要提报的材料请登录济宁市民政局网站-便民服务-服务规范查阅和下载。
市属非公募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办理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窗口提交申报材料,窗口受理分发至民政局窗口审核;
2.审核:市民政局窗口进行资料审查。对需补正的,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交社会事务窗口;市民政局经过审查、论证及专家进行评估,并出具审核意见;
3.审批:市民政局窗口对准予行政许可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对不予行政许可的1个工作日内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4.出件:送社会事务窗口统一出件。
注:有关需要提报的材料请登录济宁市民政局网站-便民服务-服务规范查阅和下载。
市管慈善组织设立、注销登记
【办理条件】
1.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
2.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
3.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中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
4.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
【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窗口提交申报材料,窗口受理分发至民政局窗口审核;
2.审核:市民政局窗口进行资料审查。对需补正的,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交社会事务窗口;市民政局经过审查、论证及专家进行评估,并出具审核意见;
3.审批:市民政局窗口对准予行政许可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对不予行政许可的1个工作日内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4.出件:送社会事务窗口统一出件。
注:有关需要提报的材料请登录济宁市民政局网站-便民服务-服务规范查阅和下载。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办理条件】
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社会组织(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2.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3.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
4.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设立监事或监事会;
6.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
7.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
8.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
9.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二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窗口提交申报材料,窗口受理分发至民政局窗口审核;
2.审核:市民政局窗口进行资料审查。对需补正的,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交社会事务窗口;市民政局经过审查、论证及专家进行评估,并出具审核意见;
3.审批:市民政局窗口对准予行政许可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对不予行政许可的1个工作日内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4.出件:送社会事务窗口统一出件。
注:有关需要提报的材料请登录济宁市民政局网站-便民服务-服务规范查阅和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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