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济宁|劳动仲裁申请碰上了“软钉子” 市人社局:排查整改

2020年07月09日14:30  来源:济宁新闻客户端  作者:马慢慢

济宁新闻网7月9日讯(记者 马慢慢)近些年,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劳动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申请劳动仲裁的人也逐年增多,劳动仲裁已经成为劳动者维权的有力武器。按说,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维护劳动者的权利是劳动仲裁机构的职责,可是最近有群众向问政记者反映,他提出的劳动仲裁申请,却碰上了“软钉子”,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韩先生从1994年开始,在嘉祥县水务局杨庄闸闸管所工作。2018年10月份局领导通知他,由于用工手续不健全,县政府要求辞退临时用工,需要暂时停发他的工资,并在2020年7月1日,进行了资产清算和交接,不让他再继续工作。在这期间,韩先生没有收到任何形式的补偿。无奈之下,2019年,韩先生请了法律代理人到嘉祥县人民法院起诉,让法院判决。但法院工作人员却告知他,由于这是仲裁前置的案子,必须要先通过仲裁才能立案。

于是,2019年8月份,韩先生便带着资料和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来到了嘉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反映情况。但没有想到的是,仲裁院不予受理此案,也不开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韩先生,需要他的原单位写出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韩先生认为,他作为一个劳动者,嘉祥县人社局仲裁院,作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地方,不受理也不给予不受理的书面材料 ,是属于工作不作为。

现在韩先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就卡在了有没有仲裁结果一事上,眼看已经快一年了,迟迟没有动静。律师表示,要求当事人先提供用人单位的书面意见,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退一步讲,既使应当提供用人单位的书面意见,当事人没有提供,属于不符合受理条件,仲裁委员会也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仲裁委员会既不受理,也不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是违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行为。

《问政济宁》的直播现场,嘉祥县人社部门负责人表示,对于韩先生反映的问题,近一年没有解决,说明他们的工作没有做到位,也说明个别干部为民服务的意识不强,并表示目前韩先生的事件已经立案并进入仲裁程序,争取一周的时间解决问题。

济宁市人社局党组书记、局长张茂瑞看完短片后表示,人社部门将以片子反映的问题为线索,做深入地排查,如果确实存在这个情况,要做专项的整改提升,最终目的就是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益。

特邀观察员孙黎海教授表示,嘉祥县人社部门负责人应该做的没有做到,故意的推诿扯皮,想给人民群众绕弯子,事实给了一个最真实的嘲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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