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双户口”隐匿财产,检察官自行补充侦查辨真身

2022年01月19日18:26  来源:济宁新闻客户端  作者:崔丹丹

济宁新闻网讯(通讯员 崔丹丹)利用“双重身份”布下层层障眼法,瞒天过海卖房产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为精准认定犯罪事实,济宁高新区检察院对郑景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并提起公诉,近日,该案一审获有罪判决,被告人郑景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件详情

2017年,郑景明因民间借贷纠纷败诉后被申请执行,为逃避执行,郑景明有意更换了住所,且未如实告知法院,导致相关执行文书多次投递未果,2019年12月,法院将郑景明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期间,郑景明对未履行法院判决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辩称没有执行能力。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办案检察官阅卷发现,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郑景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为查明郑景明是否有执行能力,办案检察官向公安机关发出了《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要求调取郑景明的工作、收入情况,根据银行交易明细梳理大额资金转出情况,查证是否有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但未能取得证明郑景明有执行能力的证据,案件面临存疑不起诉。

根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济宁高新区检察院决定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然而重新移送起诉后,检察官审查发现郑景明名下房产抵押情况仍难以认定,而该事实能否查清直接影响到罪与非罪,在退回补充侦查结果未达到预期要求的情况下,办案检察官决定按照《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启动自行补充侦查程序,以确保不枉不纵。

很快,检察官便联系到了该案的关键证人——买房人吴某某,在对他进行询问后发现了重大疑点,吴某某证称购买郑景明房产交易时间为2018年8月,而郑景明所供称的时间为2014年11月,两者时间相差四年之久,郑景明有存在隐瞒该房产交易时间处于案件执行期间的嫌疑。

新的问题又出现了,房款交易是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结清,那么郑景明是如何在全部账户被查封的情况下完成卖房这一举动的呢?检察官随即调取吴某某持有的房屋买卖合同,发现了案件重要突破口——该合同卖方为“郑井明”而非“郑景明”,经与郑景明提交的在案房屋买卖合同进行比对,发现该二份合同条款内容完全一致,但卖方签署姓名有一字同音不同字,且身份证号码也不同。结合银行交易明细所反映的账户主体信息,检察官认为郑景明可能另有其名“郑井明”。

但两个名字的身份证号码并不相同,背后又暗藏什么玄机?为进一步查明真相,检察官亲赴“郑井明”户籍地公安机关调取该人原始户籍信息并向侦查机关发出书面文书,要求配合调查郑景明与“郑井明”是否为同一人。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一系列自行补充侦查,最终查明:郑景明曾有两个户口,在户口清查时,郑景明将“郑井明”户口信息注销,但其使用“郑井明”的身份办理的银行卡却一直在使用。尤其是法院强制执行期间,“郑景明”名下的银行账户被全部查封,他便在暗地里一直使用“郑井明”银行账户进行资金流转,包括接收吴某某支付的购房款,“完美”规避了法院的强制执行。

在铁证面前,郑景明不得不承认其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使用“双户口”身份出售房产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事实。经济宁高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济宁高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6日判处被告人郑景明有期徒刑一年。

检察官说法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自行补充侦查是退回补充侦查工作的有益补充,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职权查明犯罪案件事实的主动性权利,是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完善证据链条的重要手段。为规范加强补侦工作,最高检、公安部共同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济宁高新区检察院主动担当,强化作为,认真按照《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行使自行补充侦查权,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惩处,切实发挥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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