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院发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2021年01月29日22:15  来源:大众网  作者:李立红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核,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近年来,山东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指引、评价、教育功能,努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院工作全领域全过程。这期间,涌现出许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优秀案例。

彭某网络寻衅滋事案庭审现场(资料图)

侮辱消防英烈公益诉讼案

2019年3月30日,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发生森林火灾,抢险救灾过程中,27名消防人员和3名地方干部、群众献出生命。4月2日,应急管理部、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这30名英勇牺牲的同志为烈士。4月9日,被告人傅某某为发泄不满,在QQ群内,对上述烈士进行侮辱、诽谤,侵害了英雄烈士们的名誉权,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在互联网上对救火牺牲的烈士发表带有侮辱性质的不当言论,破坏了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犯罪。同时,被告人傅某某的犯罪行为侵害了英雄烈士的名誉权,亵渎了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处被告人傅某某管制八个月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省级媒体上公开道歉。

四川凉山救火烈士的人格利益不仅是烈士个人权益的重要内容,更是全民族的精神遗产,蕴含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民族的共同情感,值得全社会崇尚、学习和捍卫。傅某某利用QQ群,对烈士进行侮辱、诽谤,侵害了其名誉权,造成了恶劣影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言论自由也不能置法律、道德、民族情感和公序良俗等不顾而“随心所欲”。本案通过释法说理匡扶正义,传播社会正能量,弘扬时代主旋律,对营造崇尚英烈、学习英烈、捍卫英烈的社会环境,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起到了积极作用。

赔偿胎儿抚养费案

2019年4月5日,全某甲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停在路边的吴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后死亡。经交警认定,吴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全某甲负主要责任。2019年6月5日,全某甲的儿子全某乙出生,同日,全某甲的妻子鞠某某及其他近亲属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等各项损失。2019年6月6日,鞠某某申请追加全某乙为原告。

临沂市罗庄区法院认为,全某乙已经出生并为活体,其民事主体地位应得到承认,其权利应当延伸至孕育期间。全某甲与全某乙形成法定的抚养关系,全某乙应当视为死者全某甲生前实际需要抚养的人,故其有权向责任人主张抚养费方面的损失。综上,法院支持了全某乙关于抚养费的诉讼请求。被告不服,上诉至临沂中院。临沂中院认为,“死者生前抚养人”包括死者生前实际抚养人和应当由死者抚养的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人人生而平等,每个生命都应该得到尊重。在鞠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临沂市罗庄区法院从民法总则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立法精神出发,判决支持鞠某某腹中胎儿关于18年抚养费的诉讼请求,确立了胎儿请求损害赔偿的主体资格以及获得权益保护的规则,体现了司法对胎儿的人文关怀,弘扬了敬畏生命、尊重生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彭某网络寻衅滋事案

被告人彭某因职级待遇和未进入单位领导班子而心生不满,多次通过信访手段谋求不正当利益。为向所在银行施加压力,引起舆论关注,彭某雇佣“网络推手”王某某,二人共谋网络炒作方案,彭某两次付给王某某共计12万元。被告人彭某将不实材料交由王某某加工并经彭某同意后,二人在网上公开发文章、信息50余篇。上述文章、信息被10余家网络媒体转载报道,引发网民大量点击、转发及负面评论,点击量超过千万次,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彭某网络寻衅滋事案庭审现场(资料图)

济南市历下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为谋求职级和职务上的不正当利益,借故生非,伙同他人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上肆意散布,起哄闹事,被多家媒体转载报道,引发网民大量点击、评论,混淆视听,蛊惑群众,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被告人彭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处彭某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不服,上诉至济南中院,济南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治时代,网络空间的基础价值体现于信息真实。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利用网络传播虚假信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本案制裁了以网络为手段大肆散布虚假信息的犯罪行为,有力维护了网络空间秩序和良好舆论环境。这也是一堂很有意义的法治课,倡导公众网上网下均要诚实正直、守法守信,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见义勇为者死亡请求补偿案

刘某松与刘某仁是邻居。2019年11月10日上午,刘某松晕倒在自家地窖,刘某仁为救刘某松进入地窖,二人均因急性二氧化碳中毒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1月15日,刘某仁被莱西市委政法委、莱西市见义勇为协会授予“莱西市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事发后,刘某松的妻子王某某等人仅补偿刘某仁的家人1万元。刘某仁的家人遂将王某某等人诉至法院,要求补偿受害人损失10万余元。

莱西法院认为,刘某仁发现刘某松倒在地窖中,不顾自身安危实施救助,其行为符合见义勇为的基本特征,体现了中华民族助人为乐、危难相助的传统美德。本案中刘某仁因救助地窖中的刘某松而二氧化碳中毒死亡,刘某松属于受益人。尽管刘某松没有被施救成功,但是刘某仁为了保护他人的民事权益尽了最大努力,并因此献出了宝贵的生命,即使最终未能避免损害的发生,也不妨碍其家属要求补偿的权利。经综合考量,法院酌定判决补偿款数额为3万元。

见义勇为者是和平年代的英雄。他们身上集中展现出了关爱他人、心系社会的赤子情怀和临危不惧、舍生取义的英雄气概,值得我们每个人敬佩和学习。本案向社会公众明确传递出法律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强烈信号,对弘扬见义勇为、互帮互助、知恩图报的传统美德起到了积极宣传和引导作用。

虚假诉讼入刑案

2018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高某合谋采取虚假诉讼的方式来保全张某某的工资,由张某某伪造欠高某29万的两张欠条,捏造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李某某起草民事起诉书,并帮助高某到肥城法院起诉,法院于当日立案并另日开庭审理,李某某还起草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帮助高某申请保全张某某的财产,但未获得法院许可。

肥城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高某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高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泰安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方面。本案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意图通过法院判决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妨害了正常诉讼秩序,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社会公信。本案是对虚假诉讼行为的一次重拳出击,表明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虚假诉讼的坚定立场。同时,本案对引导社会公众遇事依法维权、诚信诉讼起到了良好导向作用,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诚信社会建设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高空抛物入刑案

2019年9月4日,被告人杨某某在位于邹平市某小区18楼家中饮酒后,不断将电风扇、电视机、酒瓶、马扎、木桌、花盆、玻璃制品等物品从家中抛出,砸坏了王某某、韩某某、马某某等三人的轿车玻璃。事发后,杨某某分别赔偿马某某、王某某、韩某某修车费1600元、180元、800元。

邹平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楼下为公共道路,仍于酒后不计后果故意从高空抛物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情节、性质、对社会的危害性,对其不宜适用缓刑。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高空抛物是小区安全的重大隐患,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侵害了社会公共安全,无论是否造成严重损害后果,均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案中杨某某受到法律严惩,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依法适用实刑,发挥了刑法的震慑效应,旗帜鲜明地表明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的强大决心,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本案的判决,也让人们认识到高空抛物的严重危害,引导人们自觉遵守社区文明规范,自觉维护小区安全,莫把公共安全当儿戏,避免因逞一时之快损害他人安全。

酒后死亡同饮者担责案

2019年7月9日中午,梁某羽邀请张某、许某到其父梁某武家吃饭,席间饮酒。饭后,张某回到住处后发现手机不见,又自行驾车至梁某武家中取手机,晚上在梁某武家与梁某羽、丛某、孙某继续喝酒。当晚21时左右,张某驾车离开,驾车途中与道路两旁树木相撞后死亡。经检测,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2.30mg/100ml,为醉酒驾驶。荣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张某驾驶证尚在暂扣期间。事故发生后,张某家属诉至法院。

荣成法院认为,张某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仍酒后驾车,足以说明其缺乏必要的注意义务,对死亡后果负有主要过错。梁某羽等人基于共同饮酒而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未劝阻张某驾车离开,有一定过错。综合本案事实及各方过错程度,判决张某应当承担92%的责任,梁某羽、梁某武承担5%的责任,其他共同饮酒人承担3%的责任。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深入人心。共饮人,应做到不劝酒、不灌酒,应尽通知家人、安全护送、及时救治等注意义务。本案中,梁氏父子作为饮酒组织者,明知张某喝酒的情况下,还放任其自行驾车,未履行相应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的依法审理,向公众传递出“每个饮酒者都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注意义务,同饮者也应合理预见自己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可能导致对其他同饮者造成侵害”的信号,为同席饮酒人树立了鲜明的司法导向。

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案

2020年9月12日22时左右,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在未办理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分别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无蹼壁虎412只、361只。聊城市茌平区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非法狩猎罪,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聊城市茌平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违反狩猎法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均积极缴纳赔偿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对二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非法狩猎、交易野生动物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依法保护野生动物、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呼声空前响亮。本案的审理,有力打击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对保护生态资源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本案中,两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后,积极提供保护生态资源公益劳动,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本案对二被告人有警示教育意义,对保护生态环境也起到了较好宣传作用,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让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人心。

酒驾顶包骗保案

被告人梁某甲酒后驾驶“斯柯达猎锐”牌小型客车,行驶至巨野县光明路恒巨花园三期门口处时,撞到路边绿化带树上发生交通事故。为向保险公司骗取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款,遂与被告人梁某乙共同谋划,由被告人梁某乙假冒驾驶员顶替被告人梁某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巨野支公司报险,意欲骗取报险理赔款84941元。后因该公司发现被骗嫌疑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未得逞。

巨野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意欲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最终,法院判处梁某甲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梁某乙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我国诚信体系建设日臻完善,俗话说“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酒后驾驶使不得,发生交通事故后,抱着侥幸心理找人冒名顶包更是错上加错。巨野法院充分发挥审判的指引作用,让群众通过案件看到国家鼓励什么、支持什么、制裁什么,让群众自觉向不诚信、不道德、不文明行为说“不”,引领起诚实守信的社会新风尚。

新冠疫情期间虚假销售口罩诈骗案

2020年2月,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卢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谎称自己能购买到口罩,骗取亓某、张某某、王某、宋某某、管某某等5人共计624300元,将以上钱财用于网络赌博。2月19日、21日,卢某某归还管某某155000元。2月26日,卢某某主动到青州市公安局投案。3月,卢某某退还亓某3300元,5月3日退还王某60000元。9月14日,青州检察院依法对卢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青州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谎称能购买到防控物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刑罚。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予被告人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退赔了部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予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为人处世的基本原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初期防疫物品短缺,利用疫情发布虚假防疫物资信息骗取他人钱财,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也干扰和影响了防疫工作的有序推进,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同时也逾越了法律底线。青州法院立足疫情防控总体态势,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高效精准地打击了发布虚假防疫物资信息实施诈骗的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了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统筹推进。(记者 李立红)

我来说两句 0人参与,0条评论
发表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
版权及免责声明:本网所转载稿件、图片、视频等内容仅出于向公众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公司或个人可与我们联系(jnxww@163.com),我们将立即进行删除处理。所有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