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起施行!山东调整核酸检测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

2020年07月12日08:47  来源:山东省医保局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等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应检尽检”工作部署,做好我省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按照省委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核酸检测“应检尽检”工作方案〉的通知》(第449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配合做好进一步提升新冠病毒检测能力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30号)规定,确定调整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抗体检测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定价方式。将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和抗体检测项目检测费和检测试剂分开定价。全省各公立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不超过附件所列项目价格收取检测费用;核酸和抗体检测试剂通过省医用耗材采购平台挂网采购,具体按照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试剂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46号)执行,实行零差率政策。

二、医保支付政策。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医保支付标准调整为检测费每人次60元和医疗机构实际采购检测试剂的价格,医保支付及财政补助政策仍按照省委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核酸检测“应检尽检”工作方案〉的通知》(第449号)、《关于做好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4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各部门职责。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扩大政策知晓度,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医保部门要及时做好相关信息系统维护;卫生健康部门应结合医保支付、试剂耗材实际采购等情况,及时汇总审核医疗卫生机构“应检尽检”应由财政承担试剂耗材等费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将资金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3日起施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疫情结束后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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