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10起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2020年03月13日23:44  来源:大众日报客户端  作者:赵小菊

记者从山东省市场监管局获悉,去年,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查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1303件,罚没款2208.6万元。为宣传法治、震慑违法行为、增强防范意识,今天,其公布10起去年下半年全省查处的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件:

菏泽百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培训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自建网站发布的建造师、消防工程师、环评工程师等培训广告中,含有“密训押题”“内部渠道”“一次通过”等内容,对教育、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规定,2019年8月,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的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30万元。

山东顺风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电视媒介发布的“顺风车管家信息平台”广告中,使用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和形象,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2019年7月,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万元。

山东水城名师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教育培训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印刷品发布的教育培训广告中,含有“绝对第一优势招教品牌”“保过”等内容,广告中使用“最高级”用语且含有对教育、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2019年9月,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20万元。

淄博梦臣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案

当事人在天猫网店发布的广告中,含有“锁精聚元”等淫秽内容。其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八)项规定,构成广告内容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2019年10月,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20万元。

王某某利用微信发布违法食品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微信群发布的“花旗松素”普通食品广告中,含有“防治肿瘤、癌症、心脑血管疾病”“对内分泌功能紊乱引起的疾病起到治疗作用”“对糖尿病有良好疗效”等内容,且附有化验单、B超片子、患者视频等,误导相关受众购买该产品,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规定,2019年11月,费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的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20万元。

安丘国明医院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案

当事人未经有关部门审查,利用互联网发布的“牛黄乌蛇片”药品广告中,含有“治疗银屑病特效药”“治愈率达96.2%”“总有效率达99.4%”等内容。其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19年11月,安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5万元。

临沂仁厚置业有限公司发布户外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发布的户外房地产广告中,含有“5分钟,即可直达东方城购物中心、九州超市、临沂宾馆、国际会展中心、开发区管委会等核心商圈”等内容,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项规定,2019年8月,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3.2万元。

青岛利康达食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食品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网站上发布羊肉食品广告中,含有“对一般风寒咳嗽、肾亏阳痿、体虚怕冷、病后体虚等一切虚状均有治疗和补益效果”“提高抗疾病能力”等内容,普通食品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其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19年12月,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1.08万元。

济南市长清区弘亚健康养生堂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印刷品等形式发布的保健食品广告中,含有“吃两个月松花粉,红血球可上升25%-30%,血红蛋白上升15%”“中国航天专用保健食品”等,引证的内容不真实,也未表明出处或来源,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销售的食品、保健食品未明码标价,违反了《价格法》有关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及《价格法》等有关规定,2019年8月,济南市长清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0.8万元。

德州乐齿口腔医疗有限公司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未依法取得医疗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委托他人在户外显示屏发布“乐齿口腔”医疗广告,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19年10月,宁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0.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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