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迟复工用年假抵?居家办公工资怎么算?宅也得宅个明白!

2020年02月08日11:17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张尼

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让所有人生活与工作的节奏发生了改变。 为了防控疫情,多地相继发布了延迟开学、复工的通知。 但是延迟复工期间的待遇应该怎么算?居家观察期间是否要用年假抵扣?居家办公能否正常享受工资?这一系列问题困扰着不少上班族。 

这笔“糊涂账”到底应该怎样算?

1月30日,北京西站,旅客佩戴口罩出站。中新社记者 张兴龙 摄

延迟复工,我的年假“清零”了 2月3日,在北京一家私企工作的胡雯雯(化名)正式复工了,为了减少人员聚集,公司发布了通知,允许职工居家办公。 

起初,胡雯雯觉得公司的这个决策很人性化,自己家中有老人和孩子,每天搭乘公交上班多了不少感染风险,居家办公既不耽误工作,也可以降低风险,一举两得。 但是好景不长,3天后,胡雯雯的办公邮箱里又收到了一封通知邮件——居家办公的政策变了。 

公司突然要求,从10号起到月底,所有人员每周在家灵活办公2个工作日,再休假3个工作日,休假的工作日使用员工的年假、奖励假、延时调休等,这期间工资都是100%支付。

“这也就意味着,我们每周要休3天年假或者倒休,想申请办公都不可以,这样的话,很多人的年假过完这个月就被自动清零了。” 胡雯雯说,自己公司里,有一些同事此前已经休完了年假,依照公司规定,这些员工这段时间只能请无薪事假或者是在家待岗。 

遇到类似情况的不止胡雯雯一人。 

春节期间,在北京工作的褚丽(化名)同样收到人力的通知,要求节后返京的职工居家观察两周,这期间会先用年假抵扣。 “我今年一共有10天年假,等于这次一下就用完了。” 褚丽说,自己很无奈,原本今年打算和家里人出去旅游,但现在看,可能要改变计划了。

1月29日,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北京地铁6号线车站内客流稀少。中新社记者 贾天勇 摄

年假到底能不能抵扣?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

但此后,各地又陆续发布了延迟复工的通知,在上述《通知》的基础上,继续推后了复工时间。 

以北京为例,根据北京市政府发布的通知,除疫情防控必需、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等相关行业,其他企业具备条件的,在9日24时前,应当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应当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不得造成人员汇聚、集中。 

根据北京市人社局此前发布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要妥善安置因疫情被隔离人员和未及时返京复工人员。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而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的第五条也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这也就意味着,企业让员工集中休年假的做法,并未与相关法律法规形成冲突。 

对此,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新年在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就表示,劳动者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时返工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推迟复工期间,建议用人单位充分与员工协商,达成协商一致:可优先安排员工休法定年休假,如果用人单位有福利年休假或者员工有倒休的,可以安排福利年休假或倒休;员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

资料图     中新网记者 李金磊 摄

休息、上班、居家办公,工资咋计算? 人社部此前下发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中已明确,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但各地出台的细则不尽一致。 

以居家办公为例,根据北京市人社局发布的《通知》疫情防控期间,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 上海已明确延迟复工是休息日,上班、居家办公应发两倍工资;广东明确这期间的工作日员工上岗,工资照发,这期间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2倍工资。  

此外,对于生活费的发放,各地并没有统一的标准。 其中,北京规定,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 广东规定,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

你的年假有没有“清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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