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山东省扫黑办公布典型案例

2020年01月15日15:52  来源:大众日报客户端  作者:赵君

利津县原海洋与渔业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某等人为张某涉黑组织充当“保护伞”案

2018年10月,东营市公安机关侦破以山东鲁鑫海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鲁鑫公司)法人代表张某为首的涉黑组织。经查,2016年以来,该组织通过随意扩大海域控制范围,强制收取“管理费”,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故意伤害、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严重侵犯渔民利益,影响当地经济和社会秩序。

2016年至2017年,王某滥用职权,违规决定将县海洋与渔业局管护快艇无偿提供给其使用,并在得知该组织成员驾驶管护快艇在海上实施打架等行为后,未加监管仍由其继续使用;允许鲁鑫公司在未办理海域使用证、环评等手续的情况下,建设简易码头;将县海洋与渔业局位于刁口乡海洋特别保护区管护中心的办公楼、食堂提供给鲁鑫公司无偿使用;在鲁鑫公司建设的某项目未经省海洋与渔业厅验收的情况下,违规决定将财政补助资金650万元提前拨入该公司账户;在国家补贴资金实施的深水抗风浪养殖网箱项目中,明知鲁鑫公司未办理海域使用证,仍安排该局渔业技术推广站站长匡某为张某编制虚假材料上报,匡某多次修改项目材料,并对伪造相关资料提供帮助,致使鲁鑫公司骗取财政专项补助资金134万元。王某、匡某还涉及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分别受到开除党籍、公职处分,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潍坊市傅某锋、刘某重大涉黑犯罪案

2019年6月18日,潍坊市公安机关打掉以傅某锋、刘某(在逃)为首的涉黑犯罪组织,抓获犯罪嫌疑人171名,破获刑事案件300余起,查扣涉案资产1.6亿余元。

经查,2013年以来,傅某锋、刘某(在逃)等人高薪拉拢互联网金融和法律专业人员,纠集有前科劣迹和社会闲散人员,在网上及线下非法组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运维、小额放贷、暴力催收等环节公司,大肆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傅某锋、刘某等为组织、领导者,郝某坤、刘某等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以“P2P”为噱头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公开虚假宣传诱骗借款人在平台小额借贷,非法获取借款人大量个人信息,高额收取砍头息、恶意制造违约、诱骗以贷偿贷,并采取叫120急救车、殡仪车、送花圈上门,电话、短信轰炸滋扰、P图恐吓、抢夺车辆等违法犯罪手段暴力、软暴力催收,有组织地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扰乱单位秩序、传授犯罪方法等违法犯罪活动,危害借款人50余万人,涉及全国十数个省市,涉案价值40亿余元,给被害人人身、心理、财产、家庭造成巨大损害,间接造成20余人自杀身亡,在互联网金融行业造成重大影响。

临沂市任某郡重大涉黑犯罪案

2019年8月5日,临沂市公安机关成功打掉以任某郡为首的涉黑犯罪组织,抓获犯罪嫌疑人41名,破获刑事案件200余起,查扣涉案资产7400余万元。

经查,2012年以来,任某郡以家(宗)族势力为基础,笼络多名有前科劣迹和社会闲散人员,逞强立威,并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庇护,逐步形成了以任某郡为组织、领导者,以吴某举、任某志等人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为攫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以兰陵县芦柞镇原三合乡为据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破坏基层选举、把持基层政权,非法占用大量耕地,控制全乡建筑市场,暴力收取巨额非法“管理费”;欺压、残害百姓,肆意滋事,殴打多人;拉拢腐蚀政府、银行官员,谋取政治光环,垄断全乡政府拨款工程,骗取贷款上亿元至今未还;进行非法房地产开发,大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巨额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目无法纪,长期开设赌场,在周边县区大肆召集赌徒,高利放贷,涉案金额巨大,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强迫交易、开设赌场、诈骗、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活动,致1人死亡,2人轻伤,数十人轻微伤,严重破坏当地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济南律师戴某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案

2019年10月9日,山东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戴某在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时,将犯罪嫌疑人家属所写信件交给张某某阅看,并将会见时的录像交给家属。

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工作者,应当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纪律,尽职尽责做好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出庭辩护等工作,协助司法机关把好案件事实观、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使扫黑除恶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人民的检验、社会的检验。戴某律师知法犯法,为黑恶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干扰办案,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性质恶劣,影响极坏,是律师代理涉黑涉恶案件的反面典型,依法应当予以严惩。

收到线索后,省司法厅立即责成济南市司法局认真调查处理。2019年11月4日,济南市司法局对律师戴某在执业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立案。11月6日,济南市司法局对律师戴某进行调查并做了调查笔录,调查期间,律师戴某未向济南市司法局提交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2019年12月3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济南市司法局作出给予律师戴某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济宁赵某英涉黑洗钱案

赵某英,汶上县白石镇小楼村人,系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主犯闫某攀之妻。2016年,赵某英在明知系闫某攀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主要通过三种形式掩饰、隐瞒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一是通过银行账户进行资金划转提取现金。为掩饰、隐瞒300万元非法资金的性质,闫某攀等人指使亲属闫某明、赵某英、胡某军等人,通过在汶上农行、建行开立的账户进行违法所得划转9次,而后提取现金2次,共计190万元,又交到闫某明手中。赵某英建行卡(尾号为8737)留有110万元。二是购买房产多套。2016年5月,闫某攀安排闫某明拿出100万元现金,以赵某英为购房代理人、以闫某攀儿子闫某畅的名义,购买宁阳县城区商业楼5套房产共计492.37平方米,合同价格80万元,纳税13.65万元。三是购买投资型家庭财产保险单。

2018年12月25日,汶上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闫某攀等22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出一审判决,其中被告人赵某英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洗钱罪。宣判后被告人闫某攀等人均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5月20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闫某攀等被告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进行二审公开宣判,维持一审原判。对赵某英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一万元的判决。该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挂牌督办的案件之一,也是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山东首例涉黑洗钱案件。

滨州市滨城区彭李街道某村党支部书记王某华诬告陷害党政领导干部和政法干警案

省扫黑办转办:滨州市纪委市监委严肃查处了滨城区彭李街道某村党支部书记王某华,利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高压态势,故意捏造举报材料,诬告陷害有关党员干部的典型案例。

经查,王某华为打击报复他人,无中生有,恶意编造多名党政领导干部贪污受贿、诬告公安民警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不实文字材料,并多次向相关部门匿名举报。市纪委监委对举报问题线索进行严格核查,其反映问题均不属实。在核查过程中,发现王某华存在涉嫌诬告陷害行为,遂与滨州市公安机关联动核查。2019年2月2日,王某华因涉嫌诬告陷害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月25日,王某华因涉嫌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留置后,对其诬告陷害的事实供认不讳。3月14日,王某华被开除党籍,并移送司法机关。

3月19日,滨州市纪委两名副书记分别带队到相关单位,召开专题会议,通报诬告陷害案情,为受到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公安干警正名,让受到诬告陷害的当事人消除内心顾虑,卸下思想包袱。

菏泽市周某某诬告陷害民警李某某的材料

2018年底,在开发单县经济开发区“某某公馆”工程项目过程中,菏泽市定陶区周某某与安徽省安庆市的陈某某、单县的郭某某等人发生经济纠纷。周某某为达到个人目的,于2019年5月16日,分别向省纪委、省监委、省公安厅、市公安局等上级部门领导歪曲事实、诬告陷害县公安局“扫黑除恶”办案民警李某某。周某某在反映材料中,诬陷李某某在办案过程中接受其对方的宴请和黄山旅游,收受对方当事人大量钱财,为当事人充当保护伞,不作为、乱作为致其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遭受重大损失。以此向李某某施压,达到其个人经济目的。

周某某的诬告陷害给李某某名誉带来严重损害和极大压力,更对正常办案程序造成严重干扰。李某某就周某某诬告陷害一事及时向县公安局党委领导作了情况说明。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主要领导对周某某诬告陷害民警一事高度重视,指示县公安局有关负责同志积极向市公安局领导汇报此事,及时为扫黑除恶民警维权。

菏泽市公安局督察支队经过认真详实地走访调查证实:周某某反映的问题完全失实。经过市公安局督察支队领导批评教育,周某某向市公安局督察支队办案民警承认了自己为达到个人目的,歪曲事实诬陷扫黑民警李某某的违法事实,并愿意公开向被自己诬告陷害的李某某公开赔礼道歉。市公安局督察支队对周某某的错误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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