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有助于供给侧改革的推进

2016年11月30日17:25  来源:金融时报

  曾刚 金融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小银行研究基地主任,研究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兼职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为货币金融理论、银行理论与实践。主要著作有《欧元与国际货币竞争》、《货币理论与货币政策》、《中国商业银行发展战略研究》、《西方国家经济社会变迁》等十余部。曾获安子介国际贸易优秀著作奖、国际金融青年论坛优秀论文奖。

  当前,我国经济金融运行中存在经济杠杆居高不下,传统产业产能过剩严重,企业被沉重债务拖累,银行不良贷款上升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国务院日前印发了《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和《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这是我国防范和化解企业债务风险,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日前,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银行研究中心主任曾刚研究员做客《理论周刊》,就此轮债转股的相关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记者:上世纪90年代,为处理银行不良资产采取了政策性剥离,把不良贷款按照面值拨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收回和有选择的债转股。此轮债转股与上轮有什么不同?其意义和作用是什么?

  曾刚:总体上说,作为处置不良资产、促进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重要手段,我国上一轮的债转股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发挥了相当积极的作用。但与十几年前相比,当下银行业的内外部环境已有了很多根本性的变化,因此,此轮债转股的意义和作用与以往也有很大的不同。

  从目的上看,如果说上一轮债转股的主要目的在于剥离和处置银行坏账,推动商业银行改革的话,本轮债转股的目的则主要在于通过债务重组来优化国有企业治理结构、降低财务负担,以此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具体而言,截至2016年9月末,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达到1.49亿元,不良贷款率1.76%。从趋势上看,自2013年以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持续“双升”,预计未来还将面临一定考验。但相对于中国银行业的风险抵御能力而言,仍然在可控和可承受范围。一是与国际银行业相比,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低于同期的美国(1.85%)、日本(1.93%)和德国(2.34%)等主要经济体,也要远低于国际平均值。另外,我国主要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也显著低于国际主要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的平均水平。二是相对于现有的不良资产规模,银行风险抵御能力较高。截至2016年9月末,商业银行拨备余额为2.62万亿元,拨备覆盖率为175.52%。此外,9月末,全部商业银行资本净额13.69万亿元,平均资本充足率为13.31%,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0.83%。再考虑目前银行业的盈利能力,意味着商业银行完全有能力消化吸收现有的信用损失,而无须借助太多的政策性手段。

  从目前来看,自身核销和批量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AMC)才是不良贷款处置的主要手段,债转股的创新只是上述渠道的有益补充,更重要的作用在于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即在降低国有企业财务成本的同时,通过对股权的积极管理,来优化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提升经营效率。也正因此,本轮债转股的主要对象,不是已经形成的不良和没有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而是仍然属于正常类但有变为不良可能性的贷款(主要是关注类贷款),目的不在于化解存量的信用风险,而是通过推动企业经营的改善来降低潜在的风险暴露。

  对银行来说,债转股的正面影响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如果转股的债权已经形成或即将形成不良(关注类贷款),债转股可以直接降低不良贷款率,缓解不良贷款核销压力,提高拨备覆盖率,释放新增贷款额度,有利于银行利润增长;二是经营陷入困境濒临破产的企业如果直接进行破产清算,银行作为债权人所能获得清偿比可能很低。若该企业仍具有一定的市场前景,只是受困于暂时的资金窘境,债转股可使企业进行重组,从而使得债权人在未来获得的回收比高于清算带来的回收比,债转股让银行的利益得到尽可能的保全;三是从资本市场角度,债转股也有助于银行估值的修复,提振资本市场对商业银行的信心。从负面影响看,银行直接进行债转股受限于过高的股权风险权重比,会增加银行资本金占用。债转股后,不良资产回收周期拉长,降低银行的资本周转率,未来退出机制仍不明朗等都会使银行慎重对待债转股。

  对企业来说,市场化债转股可以直接改善企业的资信状况。一方面,企业的债务减少,利息支出降低,资产负债比上升,对外融资能力加强,企业资金链被疏通;另一方面,债转股使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成为公司的股东,甚至是控股股东,资产重组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进行大洗盘,给企业带来活力,促进其扭亏为盈。但是债转股后,银行从债权人转变为可以直接参与经营管理的股东,企业的经营管理受到金融机构严格的监管。

  总体上,债转股可以加快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的进程,有助于供给侧改革的推进,并尽早实现宏观经济的稳定。此外,债转股实施可以打破杠杆率过高情况下实体企业与金融部门之间的恶性循环,这将有助于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对宏观经济的长期稳健发展提供更加有利的环境。

  记者:此轮债转股会面临哪些问题?

  曾刚:与上一轮债转股相比,此轮债转股的外部环境已经有了很大的不同。尤其是市场体系和银行监管体系都已经得到了长足发展,给债转股的路径选择形成了约束。

  一是市场约束。与上一轮债转股时主要银行还未完成股改和上市不同,目前主要的商业银行均已是上市银行,部分银行还在境外(香港)上市。这意味着,上一轮所采取的政策性集中债转股模式在当下可能面临更多的市场约束。一方面,因为所涉银行可能是上市机构,债转股作为事件本身,所受到的关注程度会远高于第一轮,市场如何反应,存在不确定性;另一方面,上市银行信息披露要求,也对债转股会涉及的一些重要细节(如定价、股权的处置等等)产生较大约束,需要以更为市场化的方式来进行。

  如果说,上一轮债转股以政策性集中债转股为基本特征的话,即转股对象、转股价格和转股规模都是由行政决定。本轮债转股更适合采用市场化分散式债转股的模式,对象、价格和规模等核心要件,都交由参与各方按照市场规则来谈判确定。

  二是监管约束。过去十几年中,我国银行的法律法规体系日益完善,对债转股的实施模式也会形成一些约束,相关规定包括:1、《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42条规定:“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2、《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2)对商业银行持有非金融企业股权风险权重处理: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在法律规定处分期限内的风险权重为400%;因政策性原因并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400%;对工商企业其他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1250%。

  上述这些规定,会加大债转股操作的难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银行直接进行债转股的成本。因此,需要考虑采用第三方机构(如AMC或银行下属的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子公司)来进行股权的持有和管理工作。一方面,符合监管要求,实现风险隔离;另一方面,也可以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在股权管理方面的专业能力,提升债转股的实际效果。

  记者:市场化是此轮债转股的主要特点,那么如何用市场化方式推进此轮债转股?

  曾刚:从债转股的实施环境来看,上一轮债转股时,金融市场发展程度相对较低,债券转股权之后的退出机制并不顺畅,加之制度缺失,转股之后的股权管理和行使也受到了诸多限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债转股的最终效果。在目前资本市场已获得较大发展、社会资金相对充裕的背景下,债转股实施的空间和潜力明显扩大。

  在市场化债转股的模式下,转股对象、价格、规模以及资金来源等核心要件,都交由参与各方按照市场规则来谈判确定。考虑到各家企业情况有所不同,在具体实施方面,相关的政策文件并没有进行统一的要求,或给出一个具体的实施细节。

  具体而言,在对象选择上,应根据市场化原则,选择具有发展潜力、未来的股权退出渠道相对顺畅的企业;债权选择上,尽量选择关注类贷款,而不是已经成为不良的贷款,以充分发挥债转股再主动管理方面的潜力,而不仅是将其作为存量风险化解的手段;在后期管理上,商业银行应遵循市场化原则,将股权行使和管理交付给专业机构(既可以是AMC,也可以是银行下属的股权管理子公司,在完善相关制度的前提下,可以纳入其他专业性的股权投资机构),在提升管理效率的同时,实现风险隔离。此外,在资金来源方面,在限定合格投资人范围的前提下,可以探索利用资产管理类产品吸收市场化资金进入债转股领域,进一步扩大债转股的市场容量。

  记者:您认为在此轮债转股中,政府应发挥什么作用?

  曾刚:在市场化债转股过程中,政府的定位和作用至关重要。一方面,政府(包括地方政府)可能是债转股企业的主要股东,转股条件的确定以及转股后,银行能否实施主动的股权管理,政府的态度可能起着决定性作用,需要秉持市场化原则,并尽量减少行政性的介入和干预;另一方面,债转股过程中,需要关注部分企业借债转股之机进行恶意逃废债,也需要政府加大对恶意逃废债的管理和打击力度,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伤害。

  在监管方面,为了防范可能的道德风险,也需要强调对债转股过程的合规性,避免部分银行利用债转股,来隐匿不良资产的真实情况,或进行不合理的风险转嫁。

  记者:需要采取哪些具体措施来保障“债转股”的顺利进行?

  曾刚:由于债转股的过程涉及到众多的参与者,而且也涉及到性质不同的各种金融和管理活动,在实践当中要确保债转股产生更好的效果,未来可能还需要一些制度上的安排和完善。

  一是股东权利行使的问题。从风险隔离的角度,商业银行显然不是理想的股权行使主体;为提高股权管理的有效性,提高债转股的长期回报,建议给予一定的配套政策,为银行行使股权提供便利,如允许银行设立资产管理的专业型子公司,优化银行与专业性资产管理机构的合作模式以及参与转股对象企业的治理等。

  二是监管层面的管理。需要对债转股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转股定价、坏账核销以及并表监管等问题,作出更为细致的制度安排,尽可能降低债转股的实施成本。如,对因转股形成的股权进行相对特殊的政策安排,将其作为因政策或国务院特别批准形成的投资处理,以降低资本占用;允许银行成立股权管理子公司,并完善股权管理子公司的业务模式和运行规则;逐步允许AMC和银行子公司以外的股权管理机构参与债转股,以提升股权管理的能力,等等。

  三是应加强对投资人的保护。本轮市场化债转股的资金筹集方式将更为多元,除了银行自有资金外,还允许通过发债、私募投资基金以及资产管理产品等资金来源。为避免实施机构利用信息不对称而进行风险转嫁行为,应强化对债转股业务过程的监管,提高信息披露要求,同时坚持合格投资人要求,避免债转股过程中出现风险错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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